2018年11月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新世隆站》(省水利工程局宿舍2号楼项目)征收决定公告。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新世隆站(省水利工程局宿舍2号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纳入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6]95号),对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新世隆站(省水利工程局宿舍2号楼项目)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及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3]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纳入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6]95号)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范围 建设大街和槐中路交口东北角(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09号省水利工程局宿舍2号楼,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评估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公摊补助 被征收房屋成套多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原地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三)本项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其他补偿+奖励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2号“安元嘉里熙园”2号楼,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原则: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产权调换按等价值量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等价值量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不计楼层差价) (四)其他补偿 1、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0元/㎡为标准,货币补偿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补偿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25元/㎡/月为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时止;暂定过渡期限为19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多退少补。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6、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7、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八、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日至第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九、其他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给予以下补助: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费。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货币补助费。 (3)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自行购买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每证(套)30000元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交验房手续的,给予以下奖励: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等价值量部分按照优惠价18405元/㎡计算; 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含30㎡)以内的不可分割部分,按照优惠价5500元/㎡; 超出30㎡以外不可分割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21600元/㎡计算均不计楼层差价。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任何优惠。 十、被征收人特殊困难的补助 (一)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长期居住、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群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家庭它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 (一)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二、非住宅征收与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三、公有住宅房屋 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办理产权证的住户进行补偿,需扣除办理登记时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十四、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差价款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并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移机费和搬迁奖金等费用。 十五、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当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 (责任编辑:石家庄地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