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和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确保乘客安全、顺畅地乘坐轨道交通,根据《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辖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前,应详细阅读乘坐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和守则;当乘客购买轨道交通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晓相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普通单程票在售出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时由出站闸机回收(纪念单程票除外);持储值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二)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需由成年乘客携带,方可免费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按超过人数购买车票。1.3米以上儿童乘车需单独购票。
(三)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他残疾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持有效证件的盲人乘车需陪护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
(四) 石家庄市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卡,享受5折优惠。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士官)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驻石军队院校生长学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六)老年人凭公共交通老年卡在工作日非高峰时段和节假日全天,免费乘车(工作日高峰时段指7:00-9:00,17:00-19:30)。
(七)持《石家庄市人才绿卡》和《见义勇为英模爱心乘车证》可免费乘车。
(八)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免费乘车。
(九)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120分钟)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客持单程票乘车既超时又超程的,应当按照超时乘车的规定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导致的除外。
(十)对无票乘车的,按照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伪造证件乘车的,按照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加收出闸线网单程最高票价5倍票款。
(十一)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五日内(含当日)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六)总重量超过20千克,长度超过1.6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8米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进站的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八)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六条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滑)代步工具等。
(四)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六)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七)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八)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九)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
(十)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遮盖、污损、擅自移动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交通设施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强行上下车。
(六)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七)擅自进入司机室、轨道、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推挤或损坏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列车等。
(九)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
(十)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十一)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老人和儿童;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入口处逗留。
(二)乘客须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当车门或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当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车门及屏蔽门警示灯亮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倚靠车门。
(三)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四)经营单位有权劝阻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和着装不文明者进站乘车。
(五) 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六)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正确使用电扶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经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遇到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的内容,违反者按《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守则如有变动,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通告为准。
第十五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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